代表處設立申請
代表處概念 :
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,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,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批準,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(包括港澳臺企業)及其它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(以下簡稱代表機構)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性質,是按照外國法律成立的外國企業,其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,屬於外國企業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能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,它只能代表派出企業,為隸屬企業從事有關的聯絡、諮詢工作。
遞交申請所需資料:
規范要求:
1、申請書應由外國(地區)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,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、簽字筆填寫,字跡應清楚。
2、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,應提交原件。
3、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,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的中文翻譯件。
4、第2項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(地區)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(地區)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。
5、資信證明應提交同該外國(地區)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。
6、第2至6項的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,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(或代管該地區)使領館認證。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。
7、第8項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,并提交原件核對;租賃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,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,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。出租方為賓館、飯店的,還應提交賓館、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。
8、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、協定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,還應當依法提交相應文件。
9、第8項批準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。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,應當取得批準。外國(地區)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,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,外國(地區)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。
註冊完成後證件:
1.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
2. 外國企業稅務登記證 (國稅正本/副本)
3. 稅務登記證 (地稅正本/副本)
4. 組織機構代碼證 (正本/副本/ 數字證書)
5.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工作證
6. 代表處公章一枚、財務章一枚、首席代表私章一枚
7. 國稅和地稅登記表
代表處稅收
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涉及到主要稅種:
1. 營業稅
2. 企業所得稅
3. 個人所得稅
4. 城建稅、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費附加
5. 防洪費
6. 社保繳扣
(1) 營業稅的計算
本期經費支出額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 =收入額
1–核定利潤率10%–營業稅稅率5%
(2)企業所得稅的計算
? 收入額×核定利潤率(5%)=應納稅所得額
? 應納稅所得額×外國企業所得稅稅率=應納所得稅額
? 我們查過有關的規定,是按季度申報,具體情況要看稅局的要求。
(3) 首席代表個人所得稅
工資薪金所得(應稅所得為每月收入減去四千元)按照國內具體的適用稅率計交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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